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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6:24:53
争议可能产生于公共价值的意义和规范是否存在,从而为司法介入提供了空间。
由此可见,从名称上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虽然是一个负责监督执纪(纪律)的机关,但它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包括狭义的党的纪律,而且包括党内法规和党的规矩。可见,党纪是一个使用更多、外延广大、内涵更丰富的概念。
[10] 参见前引9,李忠书,第1-7页。[29] [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15年10月8日。[24] 人们通常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为中纪委,而不是中法委或中规委,其关键词还是广义的纪律。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入理解和科学认识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党的规矩这三个概念的关系。
如《管子?重令》载:兵虽强,不轻侮诸侯,动众用兵必为天下政理。例如某个党员在公共场合吸烟,违反了国家的有关禁烟规定。不止如此,这些描述也并不全面,因为没有涵盖那些与运动式执法相伴生的、其他可能更为严重但并不那么直观的问题。
关于这点,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一般性结论:从长期来看,运动式执法的客观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甚至可能会使本已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恶化。2.价格大幅度上升使非法交易变得更加有利可图 另一个与运动式执法方式相关值得高度关注的可能后果就是:运动式执法可能会使所制裁的非法交易变得更为具有吸引力,从而在运动式执法之后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该非法交易市场,出现执法行为自身变成所欲消除行为的诱因这样一种吊诡的局面。会造成相关产品或者服务价格大幅度上升从而吸引新的资源不断投入该市场,使得执法易陷入自我招致的怪圈。此外,关于本次研究的局限之处和下一步可能的研究方向在文章的结语部分也给予了简要的说明。
一个有意思的悖论是: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的规制会起到拉高在黑市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影子价格的作用,因为政府规制会造成受到规制的商品或者服务供给的短缺现象,从而引发一系列相关的问题,比如:与这种政府规制和黑市交易行为相伴随的暴力活动、寻租现象和其他社会问题。在本文第三部分中,通过对运动式执法效果的成本收益分析,发现运动式执法成本具有一种不断攀升的趋势,从长期来看这会导致运动式执法难以自我持续,并会使之日渐得不偿失起来,这是本文与以往研究相比的一个主要理论贡献。
其次,因为运动式执法大幅度拉高了性服务这种非法服务的价格,因此会使得性服务变得更加昂贵起来,也就意味着变得更加有利可图。这就像一场持续的猫抓耗子的游戏,那些反应较慢、或者欠缺经验的耗子会首先被猫逮到,但随着游戏的反复进行,那些幸存下来的耗子会不断学习逃避的技巧,因此会变得越来越精明,这就意味着猫再想逮住耗子,就需要花费更大的精力。同时这种执法方式还会加剧寻租行为的发生并衍生出其他更难以控制的社会问题。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和管制经济学的文献(Stigler 1971;Posner 1974)得出的一般性结论:政府管制行为经常是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之一。
也就是说,所有执法部门在其所规制的领域内都有采取运动式执法的可能性。虽然没有进行相关的访谈和数据采集工作,但一般性的观察可以发现,公众对于运动式执法方式及其效果的心态和感受是比较矛盾的:一方面当所谓的社会风气不好时,公众期待政府有关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刹住这股歪风邪气。但因为运动式执法的不可持续性,在运动式执法后的一段时间内,执法力度会回落到与运动式执法前相当的水平,这样供给曲线就会下移到原来S1的位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恢复到运动式执法前的水平(Q1),影子价格也会相应回落,直到新的一轮运动式执法(强化执法)为止。换一句话来表述就是:因为运动式执法周期性的特征导致了在非法交易市场上供需双方之间很难形成某种均衡状态,这就使得供需之间的巨大缺口也保持着某种反复性。
但是由于执法者自身资源的稀缺性,不可能一直保持这样的高强度执法力度,因此其对于特定行为的执法力度就会呈现所谓的松紧性—即,在运动式执法期间,由于高强度的资源投入,对于特定行为的打击就会比较见效,也就是一般人所说的抓的比较紧。运动式执法后果考察及原因剖析 在本节中将从经济学的视角对运动式执法后果加以审视和考察,从中得到的某些结论会突破传统上对运动式执法批评意见的窠臼。
这样类似的来自法学家的批评和质疑之声虽不绝于耳,但如果对其加以仔细剖析就不难发现这些观点与其说是分析不如说是描述,也就是说这些批评和质疑只是罗列出一些可以直观到的与运动式执法相伴的问题,但并没有揭示出何以如此的机理。运动式执法之所以具有这种特性主要是因为以下两个原因所致: 第一个原因是执法者需要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加大投入,因为那些被治理的对象规避执法的能力也在不断地提高。
从上可以看出,即使运动式执法是执政者不得不为之的一种非制度性举措,但执政者在考虑对某种行为是否采取这种执法方式之时,除了短期性的效果考虑之外,还必须对所针对行为的性质以及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可能产生的长期后果加以更为审慎地考虑,否则执政者就会发现自己可能陷入自己所挖掘的陷阱之中而难以自拔。例如对于香烟这种对于吸烟人自身还是对公众都有危害的商品可以开征特别的税费,也可以通过限制从业企业的资格等方式来控制市场上生产商的数量,甚至采取所谓专卖或者专营的形式来垄断香烟的生产和销售。五、结语 理论的价值之一在于对存在的现象进行某种尝试性的解释,如果这种解释能够与一般性观察相吻合、甚至可通过实证研究获得某种程度上的证实,那么这种解释就是可以被暂且接受的,更重要的是这种解释也许能够深化对该现象或者问题的认知,从而对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智识上的启示或者警示。此外,本文所描述和分析的运动式执法所可能带来的那些问题只具有说明和启示意义上的作用,而要了解这些问题与运动式执法之间的具体关系以及作用方式与影响程度则需要更为细致和客观的实证研究加以确认或者排除。(三)一个示例 以上是对运动式执法之后可能带来的后果所做的一个理论上的分析和预测,这样的分析可能会因太过于抽象而失去生动,所以接下来本文会通过一个日常生活经常观察到的运动式执法现象来具体展示这种执法方式所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后果。这时候用一句话形容可能出现的情形就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三、运动式执法效果评估 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这一部分将会运用简单的(边际)成本收益分析对运动式执法的效果做一个概括式的评估,其中运动式执法成本不断攀升的趋势成为一个关键性因素,由此产生的不可持续性制约着运动式执法的总体社会效果。与一般的直觉(越是社会危害性大的不法行为越需要严厉打击)相反,如果考虑到相对需求弹性这一因素,我们就会发现对于那些相对需求弹性比较小但管制后可能会引发比较严重社会后果的产品/服务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会加重其危害性,这是由运动式执法的特点所决定的:短时间内造成较大的短缺,又因为这些产品/服务的替代性较低,因此相关人群更有可能通过暴力方式或者更加隐蔽的方式来满足其需求,并且由于运动式执法的周期性,使得这些问题不仅会变成社会的顽疾难以清除,而且所产生的危害后果还可能变成下一次运动式执法的起因,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社会后果严重性不等同于一般所讲的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是着重强调采用运动式执法方式之后所诱发的那些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进而获取更多的非法利润。
是否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第二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对某种不法行为采取运动式执法之后可能产生社会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来说,一种产品/服务的替代性越低,人们对该产品/服务的价格变动越不敏感,就可以说该产品/服务的相对需求弹性比较小。
从严打到集中整治,从扫黄打非到专项治理,改变的可能只是用语,而不变的总是对打击或者治理对象采取暴风骤雨似的、超常规的政府集中执法行动。这种仿佛牛皮糖一样纠缠着运动式执法的现象恐怕更是执法者所不愿接受的事实,这其实就是法学家所批评的运动式执法只具有短期效应的根本原因。更为关键的是,本文虽然探讨的是运动式执法问题,但从本文分析所运用的方法和结论中,可以得到更具有一般性的启示意义:在采取任何似乎是响应民意的行动之前,需要考虑采取这种行动之后的实际后果,以及如何考虑的思路和可能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说,从事非法交易的犯罪团伙类似于合法市场上的企业,有组织化的实体才可能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一个区域性的黑社会团体就类似于一个相关市场的垄断者,依靠暴力和威胁来获取这一区域内从事非法交易的垄断权。
这就是说运动式执法会导致在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之间产生一个比较大的缺口,而这种缺口有可能通过比非法交易更糟糕或者说社会效果更差的方式来部分的解决。首先分析运动式执法可以预期获得的收益一面: 运动式执法的预期收益大致由两部分构成:客观效果和主观评价。
3.加剧寻租行为并可能促成非法交易组织化 另外一种与运动式执法相伴生的行为可能会让执法者自身更感头疼,这种行为就是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寻租的现象。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适用运动式执法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的情形是否以及需要何种替代性机制加以应对的问题因为篇幅所限本文并未涉及。
也就是说,政府通过宣布某种交易行为非法,禁止此类行为在合法市场上进行交易,违反此类禁令,当事人、特别是经营者就会面临政府的一系列行政制裁措施、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制裁。因为禁止某种存在稳定的有效需求的行为但结果却带来更多问题的历史实例,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国的禁酒运动。
可以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来规避执法风险。那种天真地认为可以取缔和禁绝这种行为的观点,恐怕连仇视或者反感这种行为的道德主义者也不会相信能够完全实现这样的目标。(3)集中性:指的是执法者需要在该特定时间段内集中和整合相关资源,进行有组织、有目的、规模较大的执法活动。之所以出现这样失之于肤浅和片面批评的主要症结所在或者是批评者对这种执法方式对相关市场的影响以及市场可能做出的反应和调整不甚了解,或者是不甚关切,但如果没有这样的了解和分析,对运动式执法方式的批评就难以到位,更遑论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
市场准入控制通过市场配额、许可等方式来限制进入相关市场交易主体的数量。那么当政府采取运动式执法这种方式来打击这种非法交易时,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呢?从经济学视角来考察运动式执法行为,可以发现这种执法方式有可能带来或者触发下列隐患: 1.供应急剧减少可能引发暴力犯罪等其他社会问题 与平时的执法力度相比,在运动式执法期间,执法力度会大大加强。
按照一般市场均衡理论,从长期看,这种超出市场平均利润率的较高利润水平必然会因更多的新资源的进入和竞争的加剧而不断降低,最终接近正常的影子价格水平。在经济学上对此的解释是:这种执法方式就会造成通过自愿方式来达成交易的成本急剧上升,而通过替代性方式(在这里指的是实施性侵犯等暴力方式)满足需求的相对边际成本(这里就是犯罪成本)会明显下降,从而有可能诱使那部分低成本人群实施这样的犯罪行为。
出现这种可能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运动式执法所引起的供应急剧减少,这种在短时间内供应方面急剧的变化,在有效需求没有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就会显著拉升在相关市场出售的产品或者服务价格,而价格的大幅度上升就意味着,在运动过后执法力度恢复到正常水平之时,从事这种交易变得更加有利可图,从而吸引新的资源投入该市场。用一句话来总结主观评价就是:这种执法方式可能常常费力不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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